[案情]
a公司经申请审批取得企业建设用地一块,位于漳浦县旧镇镇林美村,核准建设用地面积18783㎡.2001年5月14日漳浦县国土资源局颁发(2001)浦土用字第g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次日该批准书由旧镇镇政府委派协助外商企业办理征用地手续的干部杨某代为领取,后转给a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林某领走。2007年5月31日a公司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1)浦土用字第g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漳浦县国土资源局颁证行政程序是否违法,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程序中,将该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给未经土地使用权人授权的其他人,导致程序违法,a公司请求判决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准书”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该批准书由政府委派协助办理外商企业建设用地干部杨某代领并于事后转交a公司隐名投资人林某,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无损害a公司的财产权益。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行政机关颁证行政程序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给杨某代领后转给a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林某,该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漳浦县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使用人即建设单位系a公司,发证对象正确。至于应由何人领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没有禁止性规定,就不能视为违法,况且本案“建设用地批准书”已由镇政府委派协助办理外商企业征用地手续的干部杨某代领并转给a公司隐名投资人并无不妥。
2、本案行政程序虽有一定的瑕疵,但未构成根本违法不引起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本案漳浦县国土资源局颁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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