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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2-07-02 浏览次数:339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分为直接提起诉讼和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相应的起诉期限也因原告启动诉讼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别。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因复议期的不同又分不同情况。第一种,

复议机关在法定的复议期间内作出答复,并按照规定方式送达复议申请人,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第二种,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中注意的问题是对“复议期满”的理解。《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期限的规定是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复议法》中对复议期限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不一致,但因《行政复议法》是专门性法律,且是后法,所以在复议期限的问题上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计算。对起诉期限的限制,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如果行政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起诉期限作出限制,则不应认可其效力。

(2)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知道”的理解,应当是明确行政行为内容(主体,权利义务等),对诉权和起诉期限也是清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特别法律中对起诉期限的不同规定,这些规定大多短于三个月的期限。但因是特别规定,应当以此来确定对不同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起诉期限的限制,同样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如果行政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起诉期限作出限制,则不应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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