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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之撤诉
发表时间:2012-07-04 浏览次数:364

1概念。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有两个条件:一是原告明确表示撤销起诉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为推定其撤销起诉;二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2撤诉的种类。

撤诉可分为两种类型:(1)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宣告裁判以前,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业已成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准许其撤诉。这种撤诉的条件是:原告在第一审裁判宣告之前提出申请;申请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撤诉的意思,但由于其在诉讼中消极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推定其意在撤销诉讼,此即“视为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情形有: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虽到庭但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

撤诉的法律后果。(1)原告申请撤诉或人民法院视为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准许,终结诉讼。原告不得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2)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或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若其仍须继续参加诉讼,但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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