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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废存
发表时间:2014-08-14 浏览次数:321

劳动教养制度是新中国建国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现在世界上只有中国和朝鲜存在这种制度。

被劳动教养的人关在收容所,被限制人身自由,与被判刑的人员统称“两劳人员”。劳动教养既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又有惩罚性质。对什么人实行劳动教养由政府决定,检察院、法院和律师无法介入。

政府决定劳动教养的机关叫“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委员会名义上由城市政府的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组成,实际上由公安局做主。

劳动教养的对象随着国家的政治环境不断变化。

解放初期,劳动教养机关收容的主要是妓女、乞丐、流浪汉、以及从事算卦、相面、跳大神等不正当职业的人员。收容的目的是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为他们安置正当的工作。对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从 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收容所。这一时期,劳动教养机关关押的是可能构成犯罪但证据不足的人,具有强制措施作用。也包括有过错但不够定罪条件的人,如参加过伪军但没有做出具体坏事的人,具有惩罚性质。

1955 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怎么处置这些关押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从此,“劳动教养”这个名词也就诞生了。接着,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于是,劳动教养在全国办起来了。

这个时期关押的主要是参加过敌伪军、政、警、宪、特和反动会道门人员中不构成犯罪的人。如,日伪占领时期,一商贩在日本岗楼附近开了一个小卖部。别人问: “别人都上山打游击,你为什么投奔日占区?”答曰;“日本人来买东西从来不赊账。”在日本人占领区开小卖部显然无法定罪,于是被收容劳教。

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可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对象扩大到罪犯家属。

1957 年夏季的反右派斗争,全国就有55万多人被打成了右派分子。对这些只动口、动笔,没有现行破坏活动的人怎么办、怎么处理?当政者不得不思考。劳动教养就是首选的办法。可是劳动教养是党内红头文件,还必须使之合法化。于是,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对象的一下子扩大了,扩大得无边无际。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有48万人多人送劳动教养,4万多人被判刑。留单位的是极少数。劳教人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可是在实际对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没有任何区别。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由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此后,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

1958 年“大跃进”运动中,又有很多人因为不满意当时的做法,被劳动教养。于是在大西北地区广建劳改、劳教场所,北京、上海、内地一些省将大批劳改、劳教人员送往西北各省。以青海省为例,三年内先后有20多万犯人和2万5千名劳教人员从全国各地送来,被安置在58个劳改场(厂)。塘格木劳改农场,先后送来600 名劳教分子,其中455人是因右派问题被劳教的把他们和已决犯人混合编组,同吃、同住、同劳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没有规定劳教期限,劳教人员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

青海省地处高寒地区,严重缺氧,加上饥饿,还要进行重体力劳动,大批劳教人员被饿死、冻死、虐待致死。三年中死亡劳教人员4千多人,其中3千多人是右派分子,他们没有能活到平反昭雪那一天。

在青海的2万多名劳教人员中,有5千多人是女劳教人员;在死亡的4千多人中,有1千多女劳教人员。没有死的女劳教人员所受到的屈辱、苦难,常人是难以想象的。一些幸存者不愿意去回忆那一段非人的生活。

直至1979年,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拨乱反正,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这个时期,右派已经平反,劳动教养的对象换成了进城打工的农民和城市失业者。那时,城市没有外企、私企,更不允许个人开业。被国企开除的人即被收容劳教。

1982年新《宪法》实施,人们认识到政府无权制订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文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违法的。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贵。

1986 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废止);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现在实践中劳教场所收容的主要是参加邪教组织、发传单、言论自由、吸毒、游行、嫖娼、赌博等人。

2010年前后,重庆劳动教养收容所关押了一批对重庆“唱红打黑”持有异议的人。2012年劳动教养释放人员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职工方洪(网名方竹笋)起诉了重庆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法院当庭判决重庆政府败诉。此事轰动全国。

2012 年我接待了一个河北农民,1992年他在东北打工时,涉嫌一起强奸案被捕,后真正的强奸犯落网,公安机关不仅不放人,还决定对他实行劳教一年,理由是他曾在马路上辱骂过一个妇女。这个农民坚持不懈上访20年,要求公安机关说出他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骂过什么人。20年后公安机关终于有了答复,赔偿了他十四万元。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十年来,每年都有法律人士都上书人大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2012年12月8日发表广东宣言《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强烈呼吁》。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继续保留劳动教养制度,改善劳教人员的待遇,缩小劳动教养时间,劳动教养主要是培养被劳教人员的劳动能力,提高他们的就业水平。对于文化程度高的劳教人员,可开设科技含量高的职业技术课程,如家电维修、电脑培训、驾驶、电焊等,以提高其社会竞争性;对文化程度较低甚至是文盲的劳教人员,要加大文化课教育,同时开设简单的职业技术课程,如裁剪缝纫、禽畜养殖、烹任、理发、木工等,以提高其实用性。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现在,有些劳教场所还积极开展解教就业中介,为临近解教人员提供就业中介绍服务。

问题的关键是:劳动教养是剥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只有法院才有判决权,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才能做出判决。任何政府机关都没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劳动教养是政府抓人政府判,没有双方辩论。是一种不受任何监督的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再好,不受监督就不可能实现。通过重庆事件的教训,党和人民都不能再容忍不受监督的权力存在。

后续: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12月31日被国务院宣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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