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公务行为。如公安机关的拘留,市政机关的罚款等。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但不能认为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有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一般诉讼时效为15日;特殊诉讼时效有5日、30日、3个月三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特殊时效为15日和30日两种)。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如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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