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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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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第三条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省法院制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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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严禁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现我省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接受非诉讼的鉴定委托,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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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预查封的有关法律规定 2004年最高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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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被告的行为是否是一事再罚
种子的包装上未使用审定名称而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处罚。 原告不服a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该案是一事再罚为由,要求撤销a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歧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是一事再罚。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是一事再罚。其理由:1.原告实施了销售的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种子。2.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能对某特定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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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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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一事不再理原则
行政救济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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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若干要点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经复议的15天,直接起诉的3个月. 申请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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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思考
本文要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纵”向权限划分问题。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虽然我们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并有审判监督程序,但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而言,二审和再审程序都不必要建立独立的管辖制度。因为第二审的管辖只是一审管辖依法在审判程序上的继续与延伸,而审判监督是对包括管辖违法在内的审判错误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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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原则与“两便原则”的关系与冲突。 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法院第一审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分工与权限。①《行政诉讼法》第17条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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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问题是评价行政诉讼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然而,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异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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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被诉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侵害较为严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矛盾尖锐,实践中发生率也较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而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有关法律规范之间关系复杂,在认识上存在不少偏差,实践也出现许多疑问。因此,对这一问题梳理头绪、澄清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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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把一般地域管辖概括为“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都是错误的。2009年司法部三大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91页右版中间“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一表述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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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和条件
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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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其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改变或丧失其性能、价值、用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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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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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水平的实际状况,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主观臆想,它需符合下列标准: (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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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取这样的确立方式显然既简单明确又不失全面,而且照顾到了今后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因此是较为科学而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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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除明确规定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各类行政案件之外,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类事项,这就使行政诉讼受案与不受案的界限更加明确,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权限更为清楚,也十分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掌握,以免发生出现行政案件后投诉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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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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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异议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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