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和检察院调查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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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允许以“双规”来代替正常的调查。不允许舍弃法律调查程序和法律措施而采取“双规”的形式来进行调查。不允许在调查中强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获取相关的证据。不允许将“双规”作为必须性的强制程序进行。检察机关已经侦查中的案子,一般不允许党委插入进行“双规”调查。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由纪委牵头进行综合调查的案子中,“双规”的结果如果客观,可以认为是调查的结果。如果在“双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法律权威的情形,检察机关有监督权和拒绝双规结果权而独立调查。
“双规”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线索材料初核之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但也因“双规”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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