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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9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规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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