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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行政复议的范围。
相对人可以对农业作出的下列,依照申请行政复议:
1、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农业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农业行政主体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农业行政主体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农业行政主体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农业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农业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农业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农业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农业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的;
9、认为农业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审查的范围。
相对人认为农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对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3、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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