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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476

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制,既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5年。

3.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共财产、私有财产,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4.领导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负责制,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他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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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属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率的原则,设立组织、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行政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其增加、减少、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局、科等工作部门,其增减、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所属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6.派出机关。省、自治区、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别设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简称行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处于基础的地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代表10人以上出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乡长、镇长的候选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民族乡、镇的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进行差额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以获得本级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者当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和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用少数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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