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所谓更为适宜,是指: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3、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案件管辖 公安机关管辖的罪案一览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
1.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3.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4.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7.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8.第323条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0个)
1.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2.第324条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
3.第324条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4.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6.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7.第328条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8.第328条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9.第329条第1款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
10.第328条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1个)
1.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第331条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第333条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
5.第333条第1款 强迫卖 血罪
6.第334条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7. 第334条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8.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9.第336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
10.第336条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4个)
1.第138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第339条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第339条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6.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第341条第1款第2款 非法狩猎罪
8.第342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9.第343条第1款 非法采矿罪
10.第343条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11.第344条第1款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2.第345条第1款 盗伐林木罪
13.第345条第2款 滥伐林木罪
14.第345条第3款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2个)
1.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罪
3.第349条第1款 、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第349条第1 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第350条第1款 走私制毒品犯罪分子罪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第3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第353条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11.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个)
1.第358条第1款 组织卖淫罪
2.第358条第1款强迫卖淫罪
3.第358条第2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4.第359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第359条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6.第360条第1款 传播性病罪
7.第360条第2款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第363条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第363条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第364条第1款 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
4.第364条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1个)
1.第368条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第368条第2款 碍军事行动罪阻
3.第369条第1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第370条第1款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第370条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第371条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7.第371条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8.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编罪
9.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10.第373条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11.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2.第37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3.第375条第1款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4.第375条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15.第376条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
16.第376条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
17.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8.第378条 战时造遥诚乱军心罪
19.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0.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1.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注:(1)对于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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