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 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1)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分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各方面行政事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部门。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 :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 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有如下五类职权(第35条、第36条):
①执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
②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命令。
③领导和管理权。
④保护、保障权。
⑤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上述职权外 ,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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