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指狭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广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含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可分为:
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2、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企业组织也成为行政主体。如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如国家电网公司)等。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等。
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的消费者协会。
5、其他组织: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与分类告诉我们,某一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主要标准)、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这里指行政责任,还有民事、刑事责任)。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也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含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一定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民事活动中是民事主体)出现。只有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时才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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