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理论是一舶来品。最早使用行政主体概念,始于1989年出版的一些行政法学论著。20世纪90年代以后,绝大多数行政法教科书都采用了行政主体概念,并用较大篇幅阐述行政主体的定义、种类及资格要件等,形成了独特的行政主体理论。
关于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组织角度的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行政法学恢复研究以来,许多学者从组织学、管理学的角度研究行政组织,或者仅对行政组织法的规定作事实性的描述。这一状况逐渐引起不满。学者们着意求新,寻找研究行政组织的新的角度,行政主体理论正是在这一需求下出现。(2)国外行政主体制度及理论的传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对国外行政法制度的了解,法国、日本等国的行政主体制度及理论被介绍、引入中国。学者们在行政组织之外接触到行政主体这一崭新概念,将其引进到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自在情理之中。(3)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1989年4月4日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至此,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建立。行政诉讼面对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设定被告制度。虽然《行政诉讼法》对此作了规定,但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论证。不久,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解释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观点逐步获得学术界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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