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情形
发表时间: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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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b.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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