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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发表时间:2015-08-18 浏览次数:343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第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四,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可以是一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正确开展行政复议的需要,也是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促进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由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次,避免对于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由于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建立在广泛听取包括行政复议第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防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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