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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常识哪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发表时间:2015-08-18 浏览次数:265

哪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问题,也称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必须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及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罚性制裁的具体行政为。

(2)海关行政强制措施;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海关所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

(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争议)。

海关税收征管行为是海关基于税收征管职能所实施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具体包括海关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纳税义务人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以及其他税收征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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