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建国系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为办事方便想在黄州购买一辆摩托车,因在政府网站上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于今年5月1日用特快专递函请黄州区交通局告知该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办理程序等政府信息。5月3日,该局签收了申请书信函。直到6月10日前该局没给其作出答复。6月10日,徐建国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请求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同日,黄州区交通局对其作出了书面答复。徐建国对黄州区交通局答复内容未提出异议。鉴于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黄州区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原告不同意撤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州区交通局作为当地交通行政机关,对于原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由于原告徐建国对被告黄州区交通局在案件起诉后作出的答复未提出异议,判决被告向原告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黄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院判决】
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状告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作为案,判决确认被告黄州区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原告徐建国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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