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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开发建设总公司诉三亚市人民政府限期移交供电资产行政决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68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琼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崖州开发建设总公司,住三亚市鹿岭路青云台别墅3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庆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孙文,市长。 

委托代理人林日雄,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汪世业,海南省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三亚供电公司。住三亚市解放二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候殿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传枢,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崖州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崖州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三亚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限期移交供电资产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0)三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0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庆余、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日雄、汪世业,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滕传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崖州公司根据其与崖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建设崖城地区电网的协议,投资建成崖城地区供电工程并开始经营管理。1999年1月4日国务院以国发[1999]2号文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加快实施电力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即“两改一同价”)工作。随后国家经贸委又以国经贸电力[1999]668号文转发《海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非省电力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农村供电网和乡镇及以下供电设施移交省电力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私人供电资产实行有偿移交。按上述文件规定,崖州公司所建的崖城地区供电网属工程属私人供电资产。为解决该资产的移交问题,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电网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第3期《会议纪要》决定,崖州公司必须把崖城镇电网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供电公司,其供电资产实行有偿移交。三亚市政府决定按先评估移交后补偿的原则,要求崖州公司移交其供电资产。崖州公司认为先评估移交将侵犯其合法权益,坚持先补偿后移交。因双方各持己见,崖城供电资产未能如期移交。1999年12月21日,三亚市政府作出三府[1999]317号《关于移交崖城供电资产的通知》,决定按先评估移交后补偿的原则,限崖州公司于同年12月25日前将崖城供电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接管运营,所移交的资产待海南省农村电网改革方案的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按其规定予以补偿。崖州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琼府复决字(2000)2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三亚市政府《关于移交崖城供电资产的通知》。崖州公司仍不服,向三亚市中级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海南省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与上述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本庭庭审核对无异,可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供电部门在“两该一同价”工作中的职责,并明确了对私人供电资产实行有偿移交和先移交运营后补偿的原则。三亚市政府在崖城供电资产移交工作中,全面贯彻文件精神,在《海南省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实施细则》没有颁布的情况下,从实际出发,确定先评估、移交运营后补偿的原则,既保护崖州公司的供电资产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农村供电资产移交的进程。为此,三亚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是有政策依据的。崖州公司认为三亚市政府对供电资产的移交无行政管理权、以及对已经降低售电价格的电力资产应适用先限定售电价格后处置资产的原则,其主张有悖《实施细致》的精神实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维持三亚市政府三府[1999]317号《关于移交崖城供电资产的通知》。 

崖州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供电企业直接由行政管理部门即省经贸厅负责管理,其资产处置决定应由省经贸厅作出。三亚市政府作出《关于移交崖城供电资产的通知》,其行政主体不合法。该通知决定按先移交后补偿的原则,限期移交供电资产,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违背国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三亚市政府答辩的主要理由:三亚市政府依照国务院及经贸委的有关文件和《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因电力资产移交工作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是三亚市政府的职责,故其行政主体合法。《关于移交崖城供电资产的通知》确定的先评估移交后补偿的原则,有国家政策依据,也不会造成崖州公司供电资产的损失。 

供电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三亚市政府通知崖州公司限期移交电力资产,符合法律规定。崖州公司在《电力法》颁布后,所经营电网已经是不合法。 

本院认为,加快实施电力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电力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十分必要。国务院批转的《意见》和国家经贸委转发的《实施方案》都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协调、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两改一同价”工作顺利进行。《意见》和《实施方案》虽然都明确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但并不排斥地方政府在“两该一同价”工作的职责。原判确认三亚市政府在崖城供电资产移交工作中作出《关于移交崖城供电资产的通知》的行政主体合法,该确认并无不当。崖州公司认为三亚市政府超越职权,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三亚市政府按先评估移交后补偿的原则,限令崖州公司移交其电力资产,符合国家经贸委转发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且与《海南省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实施细则》不相矛盾。崖州公司虽然对其供电资产的移交在实体上没有提出异议,但坚持按先补偿后移交的程序处置其供电资产,该主张与国家经贸委转发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先评估移交后补偿的原则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改革电力管理体制、实行一体化经营势在必行。国家在改革电力管理体制中对私人供电资产实行有偿移交的政策,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崖州公司认为先移交后补偿将损害其财产权益,而且违反了国家基本法的原则,该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崖州公司在补偿问题上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救济。 共2页: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崖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承洲

代理审判员

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

郑月涛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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