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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区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案例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137

[案情]

某年12月,某村从已经被周某等18户老农户承包的土地中,擅自发包100余亩给外地迁入的新农户。随后,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周某等老农户认为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区政府又给老农户颁发了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未对原发给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处理,造成了有争议的土地上新、老农户同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局面。周某等老农户于2002年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经审理,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根据《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区政府在30日内依法明确有争议土地的合法经营权主体,并对原颁发给新、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处理。

[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不作为问题。行政不作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对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如行政相对人请求保护财产权,行政机关明确表示因人力不足不能实施保护;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对属于自己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拖延履行,表现为既事实上不履行,但又不作不履行的表示,而是消极无限期的拖延,如行政相对人申请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正是由于区政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给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未对新农户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依法处理,才造成了同一块土地上新、老农户同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证》的局面。区政府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对属于自己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拖延履行,所以复议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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