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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44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hyundai mobis 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汉城特别市江南区驿三洞679-4。

法定代表人朴正仁(jeong in park),代表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南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建歧,男,汉族,33岁,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宝山路沪太路杨南路1602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五方斯达特技术工程公司(um f0rmtechnik stade 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施塔德市沃勒坎普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英格夫?都什(ingolfd00se),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马春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颖、程强,被上诉人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孙建歧,被上诉人五方斯达特技术工程公司(简称五方斯达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是96104636.8号“集装箱的壁板连接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中集公司和五方斯达特公司分别于2004年2月18日和2004年6月16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中集公司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五方斯达特公司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第6637号无效决定,宣告96104636.8号发明专利无效。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关于“突起部制成具有凹部和凸部的形状”的记载作为一个实施例,只能是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波浪形的一种解释,而不应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一般情况下,波浪形必然具有凹部和凸部,但凹部和凸部是相对而言的,并非只有唯一的表现形式。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波浪形的凹、凸是相对于壁板厚度的中心线而言”的主张是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已超越了说明书和附图的范畴,其主张不能成立。附件1-5记载了平表面即端部形成一定数目且分布均匀的小折纹或小波纹,这些小折纹和小波纹是由折压机或波纹压机强迫形成的,小折纹和小波纹的数量由肋的深度及其它一些尺寸加以确定,以及变形产生一或多道摺皱,波纹或类似形状等内容,多个均匀分布的小波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波浪形突起部,即附件1-5给出了在摺皱的顶端部设置带有波浪形突起部的技术启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未公开本专利所记载的将壁板摺皱部分的端部加工成一条波浪形的边缘以使该部位与横梁形成波浪形接触这一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已经描述了“一块在接触部位焊接在上述横梁上并且形成集成箱外壁的壁板”,且在特征部分又限定了“摺皱部分顶端部带有波浪形的突起部接触着所述横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横梁和壁板能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焊接在一起”主要是对这种壁板连接结构带来的技术效果的描述。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也表明集装箱侧板摺皱部的波浪形突起部必然导致形变后的应力均匀,适于工业化制造的连续焊接等,是客观存在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得到的技术效果。从附件1-3中“其中面板的每条加强筋具有中央部位,该中央部位在其端部,通过中间连接型面与面板的直线边相接,型面形成了一个斜面并且由2个波纹加以密封,这样加强筋就以近乎直线的方式以靠近波纹的间隙,通向面板的边”,以及“如果面板的边实现良好的密封性,只要用焊接的方法堵塞住面板边上面这两条波纹所产生的间隙即可”等记载可以看出,附件1-3给出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现对面板边进行连续、贯通焊接的技术启示,即使附件1-3的技术方案在摺皱处可能出现断焊,但这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附件1-3未公开“使加强筋端部与支撑骨架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地用自动焊连续焊接在一起”这一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附件1-5中所述的吸收摺皱多余部分的多个小波纹是均匀分布的,在小波纹达到一定数量时,波纹与横梁或框架之间的缝隙会相应减小,使得两者接触会更加紧密。在达到可以通过焊接技术使得壁板与横梁或框架的连续、贯通焊接,而无须加入填充块施以手工焊接或进行其他特殊工序时,就自然可以获得与本专利相同的连接结构,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鉴于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认可可以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附件1-3和附件1-5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将附件1-5和附件1-3结合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由于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在无效程序中认可集装箱侧板摺皱部分的波浪形突起部必然带来形变后应力均匀,可以实现连续焊接等技术效果,且这些有益的技术效果是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得到的,并非是预料不到的,故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所称本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在焊接效果、应力均匀等方面明显优于现有技术,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637号无效决定。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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