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1、本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止、吊销许可证和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40000元以上。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并将书面申请送听证机关,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4、听证机关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机关在举行听证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6、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或不如期参加听证的,终止听证。
7、听证当场制作听证笔录,经过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8、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经听证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送案件承办机构,由案件承办机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申请国家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赔偿机关递交要求赔偿申请书。
2、赔偿机关自收到要求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予以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不予赔偿。
3、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机关逾期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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