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向法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书面或口头意见。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书面申请不再有原来的内容和格式等条件限制;口头申请也不仅仅适用于不识字的申请人。它指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经核对,由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而达到提起复议的目的。
复议申请书应有以下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的基本有关记录;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
4.复议申请的要求和理由;
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6.申请日期,其他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期限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应该是60日。
复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以下五种:
1.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法定权益未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不能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复议申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对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申诉权。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4.作出答辩的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并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其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取证。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有关证据,判定受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复议调查人员在完成审阅有关材料,深入调查取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后作出审查报告,复议委员会再进行集体讨论,综合出处理意见。
3.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根据复议委员会形成的复议,结论而制作,经复议机关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正式形成。
4.文书送达执行。复议机关应尽快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一)审查的内容
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具体为:
1.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3.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4.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二)审查的中止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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