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5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受理全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服,于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四、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于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程序”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