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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下半年内外销住宅并轨后,港澳台人士购买内销商品住宅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作为购房主体的港澳台人士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仍属于与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涉港澳台行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公证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届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台胞证等)、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公证员监督下签署买卖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规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借款合同文本; 担保合同文本; 抵押贷款的,按合同份数提交抵押物清单、所有权或经营管理证明等。
咨询律师: 刘波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提交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 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旅行证和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证程序] 合同公证书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咨询律师: 刘波
下签署的协议,与这样的人打交道,不妨到到公证部门做个公证,以避免对方日后信口雌黄。 与一些老年人签订协议,如果该协议不利于其子女或其他家属,他们也可能会主张老人在签署协议时意识混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进而主张该协议无效。所以,当需要与一些老年人签订协议时,不妨也到到公证部门做个公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咨询律师: 刘波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 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办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淀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
咨询律师: 刘波
[公证程序] 办理房地产公证的程序
一般办理房地产公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1、 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 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公证受理。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公证具有国家司法证明的性质。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公证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我国公证具有以下特征: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二、公证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强于一般的证明文书的效力;三、公证的证明文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其他的证明文书一般不具有这种效力。
咨询律师: 刘波
[公证程序] 公证与私证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存在一种由私人做证明的习惯。当人们在买卖土地房屋、立遗嘱、分家析产、过继子女、进行信贷等,为了避免空口无凭,就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或者立出字据,写成书面的手续,并签名画押。同时,为避免一方抵赖,日后反悔,防止发生争执,往往邀请地方上有名望的人或其长辈到场见证,让他在契约文书上签字画押,以证明这个事实存在。人们通称这种人为见证人。见证人的见证活动就是私证。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私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至今尚在民间广为流传。私证只能一般地证明有过这种事情,至于这件事处理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见证人往往不过问,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私证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起不到预防纠纷和防止诉讼的作用。 与私证不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不但要证明事实情况是否真实,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证明是否合法,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所以,公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司法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都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关与人民法院各以不同的职能和方式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是协助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一般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因为有公证书作书证,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明是非,作出判决,迅速解决争议。但是,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它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一般是在发生民事纠纷之前,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说维护正当的法律关系。而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后进行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调解、审理和判决活动。 二、两者的程序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程序比较简单,是公证机关所特有的。而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所特有的。 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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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 公证与鉴证有什么区别?
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是国家指导、监督经济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一种措施。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管理和司法监督的手段。 鉴证与公证,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大致相同,两者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核合同,都具有鉴定和证明的作用,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鉴证与公证毕竟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司法手段。经过鉴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当事人向原鉴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调解、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对方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公证文书具有法律证据力的作用。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确认无疑义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调查而直接采证。另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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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 公证与保证有什么区别?
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争议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的到公证处要求公证机关保证合同的执行,当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公证的职能时,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公证处不负责任、公证毫无作用。其实,这是混淆了公证与保证的区别,是对公证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 保证是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保证履行债务的合同的一方叫被保证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只具有证明的职能,而不具有保证的职能;公证机关所进行的活动是证明活动,而不是保证活动。因此,公证员在办证的过程中,不能
咨询律师: 刘波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办证的质量。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二、受理。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二)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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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证当中,可能会遇到住所地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同一个公证事项。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到其中—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果该公证事项是可以委托办理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但必须先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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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鱼塘、果树等)。不动产转让,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如果当事人所中办的公证事项是涉及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问题的,当事人就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例如;某甲在a县有一幢房子。某甲准备将这幢房子卖给某乙。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办理公证。这样,甲、乙双方就应到a县公证处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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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公证处索取)。当事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记明下列几项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周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应记明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如果有代理人的,应记明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三)请求公证的事项。(四)公证书的用途。(五)公证书发往哪个国家或地区使用,或是在国内使用。(六)提交给公证处的有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等。(七)如果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九)申请公证的时间。(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中请入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助,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公民或有关单位向公证处申办公证,除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外,一般应提交下列几种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有关法律文书,如声明书、购销合同、结婚证书等。(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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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一)遗嘱公证;(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士)赠与公证;(四)认领亲子公证;(五)收养公证;(六)解除收养公证;(七)委托公证;(八)声明书公证;(九)生存公证;(十)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办理这些项目的公证,如果遇到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亲自前往公证处,申办时可以由公证员亲自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地点受理公证。
咨询律师: 刘波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这是我国实行公征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证机关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征收公证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实行公证收费制度,可以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开支,减轻人民不合理的负担。这是因为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从接受申请、调查到制作公证文书需要很多费用,加上公证处的办公费,这样所需的费用就更多了。如果这些费用都由国家财政开支,是不合理的;因为办公证的只是一部分人和单位。不能把为一部分人和单位利益支出的费用,转嫁给全民负担。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后得到一定的利益,在办证时负担一定的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司法部、财政部于1981年2月13日发布了《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及《公证费收费标准表》,1983年7月4日,司法部、财政部对《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1988年2月11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新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其标准如下: 一、按件收费。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过或受过刑事处分;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证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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