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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198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要求是被继承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证明要求:证明要列明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包括在国内、国外和已经死亡的。

如果被继承人的户籍在青岛以外地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机关:如果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中曾是或现有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到单位查询复印干部履历表(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含有亲属关系内容的档案材料;也可以由该单位依据档案和所了解情况出具证明。

如果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则还需另行提供两位知情证人名单,由公证员进行询问取证。

三、申请继承遗产的权属凭证

四、继承人身份证明

所有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被继承人的结婚证,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优待证》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继承人中有在外地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如果放弃继承,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如果不放弃继承,委托他人办理继承公证,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涉及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需提供转继承人的亲属证明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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