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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合同公证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128

李先生:我是一金融投资公司负责人,甲企业欲向我公司贷款,该公司提出以其全部的生产设备和正在生产的一批产品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我公司,我公司考虑到以正在生产的产品做抵押物有一定风险,打算申请办理该抵押合同公证,特向你处咨询有关情况。

公证员:贵公司与甲企业签订的是浮动抵押合同,合同双方设立了浮动抵押权,所谓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所有的以及将来取得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物权。浮动抵押是为了满足企业融资和正常运营活动不受债权担保影响的双重目标而创设的抵押权制度。浮动抵押权性质上仍然是抵押权,它与一般抵押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抵押物是浮动的、不确定的,包括抵押人现在以及将来取得的财产。

刚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我们认为办理此类合同公证,有几方面要注意。

首先由于浮动抵押权的浮动性和不特定性,而且浮动抵押人在设立抵押之后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自由处分企业财产(《物权法》一百八十九条,设定的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导致了抵押权人面临巨大的担保风险。公证员会明确告知抵押权人上述风险。

第二,建议所抵押的财产价值应高于主债权一定比例。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不动产仍可以由抵押人处分,所抵押的财产等于或稍高于主债权,抵押权人利益难以保障。

第三,应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何监督抵押人处分财产的条款,因法律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一定的方式让抵押权人能及时了解抵押物的变动状况。

第四,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我们在笔录中告之当事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由于以往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浮动抵押制度,作为浮动抵押合同公证还没有先例。我们认为公证机构办理浮动抵押合同公证是有积极意义,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的风险,提出合理建议,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可充分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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