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将一套房产立遗嘱给儿子,只有购房合同,无房产证,[旧村改造房]。能办公证吗?律师见证算数吗? 感谢闵韩的回答,但你还没完全理解我的问题。首先不存在我夫妻意见分歧。第二,房子都暂时没证。第三,卖小房在即,不赠而借,不处理好大房,就会得罪儿媳。第四,什莫都不做,身后一定纠纷。
律师解答:
对于属于你的财产你可以任意处分,当然只要不违背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但是,你将要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说不是你个人就拥有处分权的,也就是说一套20万的房子,你所可以处分的就只有10万的分额,当共有人一方离开的时候,其遗产就只有10万,其他给另一方所有。
还有就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办理遗嘱公证不容易,不清楚你所说的房子的性质如何。
遗嘱的见证只对口头形式和代书形式(继承法第17条、18条)具有严格的要求,其他的都没有具体的要求,你可以参考一下继承法第16条到第22条。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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