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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悟我国金融隐私权保护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41

初次感触到隐私是儿时受委屈了偷偷写日记而又不想被别人发现时萌生的一种念头,而今,当众多商业广告,不良宣传铺天盖地向我们的手机袭来时,当类似人肉搜索等高科技手段弄得现代人类人心惶惶时,当银行的客户资料被不明企业非法尽数掌握时,我们的隐私权意识,渐渐苏醒。

物欲横流的社会经济发展使得人性的博爱面愈加脆弱,这种趋势本该带来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权意识的大跨度发展,但事实并非如此。2004年,以电话营销”为旗帜的招商信诺人寿公司迅速成功的同时,传出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获取客户信息,侵犯客户金融隐私的爆料;2005年的花旗并购广发,带来了业内人士甚至普通客户对国家金融安全、个人金融隐私的深切担忧;2007年,各地出现的多起银行曝光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的事件,引起了部分群众的强烈谴责;2010年,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都购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提供联名信用卡客户资料的背后,留下了个人信息网上非法传播、泄露的隐患深思…事实证明,金融隐私权遭遇大量侵犯,我们再不可坐以待毙,什么是金融隐私权,如何界定,怎样才能有效减少金融隐私权的大规模侵犯等”一系列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和担心。

首先来看看什么叫金融隐私权,[1]金融隐私权是指信息所有者对非公开的金融信息所享有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是隐私权在金融领域内的具体表现。它是一种对世权,从其义务主体出发,也可以理解为[2]个人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3]美国法学界和金融界普遍认为银行对客户的对金触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账户的信息, 包括账户所存款项、收支情况、资金来源和去向、账户记录、信用卡的情况;二是有关客户交易的信息, 包括交易标的、种类、性质、内容、价格、当事人、时间等;三是银行因保管客户的账户而获得的与客户有关的任何信息。事实上来讲,即便银行泄露客户金融信息,除非对客户有显性影响或损失,大多客户并不知晓。对金融隐私权及其包含范围的了解意义可想而知。

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一个金融大国,而且是较早形成系统、完备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国家,可以说是隐私权保护制度的领头羊。[4]1890 年, 美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 发表了著名论文《隐私权》, 最早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不仅如此,从保护模式上来讲,美国采用的是立法模式亦直接保护模式,从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到1978年的《金融隐私权法》再到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再加上《电子资金转移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法律中的分散规定,还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等等,将美国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置于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一些对金融隐私权的侵权案件的处理更是大快人心。

强烈对比下,来看看我国金融隐私权的保护状况:[5]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仅在零散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而这些条文仅对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无相应的罚则;缺乏对客户救济手段的规定;就保护的范围而言不够宽广;保障的内容也难谓周延…很显然,这样的一个立法状态必然会导致金融隐私权被大批量侵犯且侵权者未能受到应有惩罚,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随处可见。比如开发、销售信用卡的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把客户的资料以各种途径提供给别的公司、企业以谋取私利;再比如银行为催还贷款等不分情形将客户的信用状况随意公之于众等等。更为可气的是,对自身金融隐私权的侵犯事实,很多人都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甚至还有人将此类行为视为合法行为。难怪我国金融隐私权得不到周全发展。

扼腕之余不禁会想,中国的金融隐私权保护陷于如斯状况,谁才是罪魁祸首呢?我觉得该从两方面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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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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