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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4-01-08 浏览次数:29

邓某与华某恋爱3年了,在xx花园小区看好了房子,准备购房结婚,华某认为已到结婚过日子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把自己多年的积蓄6万元交给了邓某买楼,根本没向坏处考虑,更没有找什么证明。于是2人共花了14万元买下了楼房。2006年初,新房装修好了,房产证书办妥了,对房产证上产权人一项仅有“邓某”二字,华某根本不介意,总感到一家人写谁的名字不行啊!当年5月1日,二人终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但此后不久,邓某与一有夫之妇有染,有时彻夜不归,华某无法原谅他,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邓某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6万元。邓某则辩称,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买房子的钱全是他支付的,房子的产权人也是他。最后,法院判决邓某与华某离婚,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的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华某要想让邓某返还购房房款6万元,就必须举证证明她有6万元的婚前财产用作了购房。但她无法证明这一点,故败诉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有效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邓、华2人当初就各自的婚前财产白纸黑字地写清楚,并经双方签名认可,再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华某就不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华某没有财产公证意识,没有预防婚姻破裂的措施,是导致他的诉讼失败的最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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