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的职务。一切公证文书,都必须以公证员的名义出具。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通过公证活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保护我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⑴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⑵证明继承权;
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⑷证明收养关系;⑸证明亲属关系;⑹证明身份、学历、经历;⑺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⑻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⑾保全证据;
⑿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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