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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权属登记
发表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251

公证是当事人为了证明和确认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申请公正机关依法予以确认的活动,也是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司法制度。

公证的作用在于依法证明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房地产有关的公证业务范围很广,凡有关的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赠与、分割、证据保全、身份、婚姻状况等,以及对上述文件的副本、译本与原来的内容是否相符等的证明,都可以进行公证。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公证者外,公证采用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

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但是,并不是因其有法律效力而对房地产权属可以不再进行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由法律、法规来确定的,经过公证的事项,登记机关可以作为证据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最终要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来确认。这也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一样。法院通过判决,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权利属于某人或某一部分人所有,这时房地产的权属已是清楚的没有新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权利不再变更。但是,当事人仍然要以法律文书为依据申请权属登记。

更为明显的事例是,有一些房地产纠纷案件,经法院终审判决后,本应由当事人持判决书和原房屋所有权证重新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但由于某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拿出由其持有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这时,法院除了判决书以外,还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判决结果,为当事人颁发权属证书。这也更明确了公证书、判决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各有其作用而无法互相替代。

因此,某一房地产权利即使经过公证,仍然要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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