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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公证?
发表时间:2006-01-23 浏览次数:0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申请,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是,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如果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去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理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公证员要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如果认为不完备,或者认为有疑义,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当拒绝公证,并应当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还应当告诉当事人对此不服的申诉程序。公证员不许办理与

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否则,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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