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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362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和邮政传递中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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