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 两年。我们认为,将赔偿请求时效规定为2年是比较合理的。因 为,如果期间过长,则会使国家机关因赔偿问题长期受到牵制,从 而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如果期间过短,则会使受害人来不及提 出赔偿请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2年期限为赔偿 请求时效期间,使二者基本上能够得到兼顾。
本条规定请求权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它不是诉讼时效,而是请求权时效
本条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这个2年时 效是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例如,单独 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要经过处理先行前置程序、复议程序才能 提起诉讼;刑事赔偿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要经先行处理先行程 序、复议程序才能进入赔偿决定程序。因此,对于单独提起的赔 偿请求,2年时效实际上是请求处理的时效,如果请求人在2年内 不行使请求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他就丧失了请求权。
2.它不是“一并提起”的时效,而是“单独提起”的时效
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在“一并提 起”中实际上处于附带地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 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只能适用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
2年时效,是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 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不仅适用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 也适用刑事赔偿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
3.在2年内请求赔偿以后,应当适用有关请求复议、提起诉 讼和申请赔偿决定的时效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首先要经过先行处理程序,进行的 法定期间为2个月,处理不成的,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 月内提起诉讼。加起来,最长为5个月。
提起刑事赔偿的,要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这两个 程序进行的法定期间各为2个月,处理不成申请复议、对复议决 定不服申请赔偿决定的,各为30日。加起来,最长为4个月加60 日。
上述的5个月或者4个月加60日,都不在2年时效以内。2 年赔偿请求权时效,仅指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例如,自 权力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到1年零360天时,请求人请求 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处理。在处理程序开始后,请求人就 要依照处理程序、复议程序的法定期间的规定进行,不需要再考 虑2年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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