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责任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行为以及与职权相关的事实行为、抽象行政 行为等等。行政行为的发生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二是行政不当或 合法行政损害相对人权益;三是行政行为事实上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除了各类法律行为外,还存在大量的事实行为,法律不可能规定详 尽统一的行为标准,由于不符合某种标准的事实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国家不能以该 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 、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增多,违法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也随之增加。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一旦违法, 将会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损失。对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行政救济,只能保护相对单一个 体的利益,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救济,可以保护所有可能或已经受到该抽象行政行 为侵害的相对方的利益。就中国现状而言,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的性质和 地位,在现行监督机制里,都是通过立法监督的形式来纠正的,所以,建议把规章以下 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不具有“法”的性质的抽象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对这些抽 象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设立国家赔偿责任。(www.falvwangzhan.cn)
行政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首先,应明确“违法”中“法”的内涵与外延,这里的“ 法”应作广义的解释,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行政法律、法规,也包括 与行政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广泛性文件和法的基本原则、法的精神。具体而言, 在行政赔偿中,违法形式包括:
(1)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侵犯他人权益;
(2)违反诚 信原则、尊重人权及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他人权益;
(3)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 供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
(4)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 或尽到合理注意。
因此,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不仅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 所规定的违法形式和种类,还应当包括违反法律规范的具体、明确规定,以及违反法律 规范的原则、精神和目的等实质性违法。其次,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 消极的不作为违法,侵权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情形称为作为性违法, 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则是指侵权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违法情形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的或行政职责确定的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 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作为违法以法定的或职责确定的义务存在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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