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作出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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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行政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赔偿义务公安机关对已受理的赔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和不赔偿的决定,并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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