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司法程序又称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赔偿争议作出裁判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17条与《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确立了以诉讼程序最终解决行政赔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则 张步洪《判解与应用》p74
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该法关于行政诉讼规则的一般规定,《国家赔偿法》扩大了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该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争议,也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争议。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1)提起诉讼的人原则上应是行政侵权的相对人。作为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有明确的被告。确定被告的一般规则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除具备前面的几个条件外,还要求赔偿请求人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已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即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以被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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