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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选择行政救济的途径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380

通常老百姓都知道行政诉讼是一条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而知道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另一条法律途径的却很少。其实,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两种监督机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建立15年了,所谓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关系领域发生

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已经有15个年头。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比较健全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它标志着我国已具备了比较完善的行政救济途径。

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情况可见,老百姓对两个制度的了解还很少。我市每年发生的行政案件大约1500件,可谓数量不小,但与行政争议的总量相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却很少。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后有的不愿告,有的不敢告,有的不会告,更有的不知道告。当然,这个“告”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行政救济。即便想告,大部分人至今还分不清哪些争议该行政诉讼,哪些争议该行政复议,甚至于根本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争议,而是只期望通过信访等其他形式求得解决。其实,信访与行政法制监督途径的最大区别为是否法定,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最大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为司法监督,后者为行政监督。尽管这些制度在老百姓看来都能解决问题,但它们在受案范围、案件管辖、受理期限、审查程序、强制执行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正确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对于能否彻底解决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可以这么说:凡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申请复议的却不一定可以诉讼。而信访,主要是受理信访人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事项,其范围不明确且相当宽泛。

从案件管辖来看,行政复议因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因此其管辖机关很明确,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信访在受理上只是原则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信访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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