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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补偿及其救济程序
发表时间:2013-04-28 浏览次数:181

案例一, 2002年6月16日,北京蓝极速网吧一场大火,在全国各地激起了连锁反应。许多地方都对网吧进行了停业整顿。在郑州,有关部门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名,从6月25日起,以口头通知的形式让数百家网吧关了门。这种“休克疗法”让业主们叫苦不迭。一位业主说:“每个月房租5000元,专线费用每月3000元,电费、人工加上税费和折旧,一个月净赔一两万元。这还是中小网吧,100台机器以上的大网吧赔的钱就更多了,如果停业三五个月,整个网吧就完了。”尤其是网吧这一行,电脑的折旧太快,全新的配置过不了几个月就落伍了,收回投资时机器也该淘汰了。因而像这样停业下去,实在让业主们难以承受。而最让业主们苦恼的是,这种停业状态不知何时才能结束。他们的网吧都是手续一应俱全的合法经营。但是这一句简单的口头通知,就让他们遭受那么大的损失,这个损失该怎么补偿?

案例二,广东省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 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采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

在这两个案例中,政府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政府的行为剥夺了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正当的获益性利用,因此,政府应给行政相对人公正的补偿。但是实践中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仍然可以不负任何补偿责任。由于这种管制行为既无正当程序的约束,又没有公正补偿的限制,政府动辄就以这种方式限制乃至禁止私人对其财产权的利用,干预市场。这两个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行政补偿及其救济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行政补偿,即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使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国家基于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的协商一致,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从经济上、生活上或者工作上等诸方面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过程或者制度。

基于上述概念,行政补偿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补偿前提的合法性。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行使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是违法或者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是行政赔偿。

2、行政补偿主体的唯一性。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的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委托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组织。

3、行政补偿对象的特定性。行政补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要补偿,只有特别损失才能给予补偿。

4、行政补偿范围的法定性。行政补偿的范围一般是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

5、行政补偿方式的多样性。行政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支付补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从生产、生活和就业等方面加以妥善安置等。

6、行政补偿效力的强制性。一方面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有关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而不得阻碍或拒绝实行,如土地征用行为等,另一方面是指行政补偿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有强制性,只要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行政主体就必须给予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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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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