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
发表时间:200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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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赔偿申请的两个月以内执行赔偿。
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后即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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