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简单,各实务机关自定规则。1994年《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需要具体实施的法律,缺少操作性,这就给了具体负责刑事赔偿事务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赔偿委员会以自行其是的空间。各实务部门自制的规定,或详或略,有的具有一定的操作性,有的仍仅限原则性的陈述,并且大多都是基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立场,较少地考虑方便赔偿请求权人权利的行使。
2.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分离。将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分离,是我国在设计刑事赔偿程序时的一种做法,是指因刑事诉讼程序引起的国家赔偿,并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一种专门的程序解决。
3.刑事赔偿程序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原则。申请刑事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持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解决。
4.设置了复议程序,但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然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例外。复议机关的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赔偿请求人可以继续请求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我国刑事赔偿程序之述评”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