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适应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直之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1954年,第一届人大通过并颁布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设置。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决议,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设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对内以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下达,对外以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
1958年7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率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义。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对外发布。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衷大会选举或罢免。为加强我军武器装备建设.1998年,中央军委增设了总装备部。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义: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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