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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国防义务
发表时间:2013-08-02 浏览次数:501

公民的国防义务

1.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在参加国家武装力量和以其他形式接受军事训练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第一,服现役.,现役是公民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都是服现役。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然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以征集18岁至22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兵役法》还规定,不得征集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刑的应征公民。《兵役法》对有关违法行为也作出了惩处的规定。如服现役义务的公民如果拒绝、逃避征集的,政府可以作出其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的决定。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兵员的实际,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集兵员的工作。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旋,对应征入伍大学生予以鼓励。比如,在大学生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要发给他们优抚金;对退伍后复学的,学校在专升本、本考研、调整专业、减免学费、增加奖学金等方面都给予优惠等等。这些措施无疑激发了大学生们投笔从戎、报效祖国的积极性。除了征集新兵,军队平时还采取其他一些方式从适龄公民中选拔人员。军事院校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学员,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军队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以上途径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现役。战时,预备役人员应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服预备役。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根据《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区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公民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一是登记服预备役。每年9月30日之前,兵役机关要对到年底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彼登记。、二是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分为基干民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编为湃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我国实行民兵与颅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所有的民兵同时都是预备役人员,参加民兵组织也是服预备役。三是编入预备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按照军队的编制体制建立起来的军事组织。是战时成建制快速动员的重要形式。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担任预备役军官或士兵,服第一类预备役。

第三,参加学生军事训练。《兵役法》第43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第45条规定:“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这些规定表明,接受军事训练是学生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学生军事训练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实施。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将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各项教学和训练都规定有明确的内容和目标,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考试不合格的,按高等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将军事训练纳入学生必修内容,将考试成绩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作为考评学生综合素质和报考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时间为7~14天。在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军事训练安排,认真履行应承担的军训义务,完成军事训练科目,达到训练目标。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全体公民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教育活动。是国家整体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立法把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规定下来。我国的《宪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都对国防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确定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依照法律规定,全体公民都是国防教育的对象,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的地位。《国防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防教育的目的。《国防教育法》第3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国防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钟,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防理论教育,国防精神教育,国防知识教育和国防技能教育,以及战备形势教育、国防任务教育、敌情等特定教育。这些教育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其核心都是爱国主义精神教育。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建设的成果,是国防活动的依托,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物质条件。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国防设施。1990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军事设施性质、作用、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将军事设施的保护分为三类。一是划定军事禁区予以保护;二是划定军事管理区予以保护;三是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如通信线路、铁路和公路线、导航和助航标志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公民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保护国防设施。公民对于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或制止。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事项。国防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防秘密信息和国防秘密载体。保守国防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危。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发现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5.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支持国防建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民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国防建设的事都是支持国防建设。军事活动是国防活动的核心内容。公民和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地提供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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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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