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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441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其所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是有目共睹的。但随着审判实践工作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不能很好地解决国家赔偿诉讼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某些国家侵权行为究竟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常常困扰着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工作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一个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如能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也不枉此思。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担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它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也是国家赔偿诉讼的核心,它一方面限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按照通说的理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本文试从这四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能成为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予国家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另外,有几类特殊的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了侵权行为,国家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受委托人的侵权行为与执行受托的职权有关,且侵权人只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国家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治安联防队员在维护治安的过程中,对不服管理的人员使用了强制力,却造成了对方的人身伤害,国家是需要对此负赔偿责任的。但如果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则可视为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应邀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执行公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负责。如某公民在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时用木棒殴打致人伤害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但是如果协助人员对已被抓获的逃犯殴打致人伤害的,其行为不可视为国家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还有一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或临时组建机构,他们依职能或授权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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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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