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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2009年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87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9日宣布,根据国家统计局当日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09年将上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比上年增加12.68元,调整至111.99元。

   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因此2009年造成死亡的国家赔偿金约为58.46万元,这个数额也同样适用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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