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国家赔偿法的案例,请哪位高手帮忙分析,字数越多越好。案例如下:日本?麻风预防法国家赔偿诉讼案
1996年3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由此也结束了自1907年(明治40年)起实施的对麻风病患者实施强制隔离的政策。
由于长期的强制隔离,患者及其家属遭受着种种歧视和偏见。因此造成的痛苦,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之后还依然难以得到消除。患者中的绝大多数虽已获痊愈,但由于长年被收容在麻风院,现已步入高龄,因此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以后,这些患者也还是不得不滞留在麻风院中而无家可归,难以复归社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麻风病患者们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的规定,分别在熊本地方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和冈山地方法院提起以国家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至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时三地诉讼合计原告为752名,其中熊本诉讼原告为127名,平均每名原告的请求金额为1亿1千5百万日圆。
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厚生大臣和国会议院懈怠废除《麻风预防法》的不作为行为中具有《国家赔偿法》上的故意和过失。具体理由在于,就厚生大臣而言,他的 属于公权力行使的职务行为中存在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性 。 可以认为,厚生大臣在昭和35年(1960年)的当时,……已充分获得或者容易获得判断实施隔离必要性的医学知识和信息,并且也容易掌握对麻风病患者或原患者的歧视和偏见状况。因此,可以认定厚生大臣具有过失 。 而国会议员的立法行为在国家赔偿法方面也具有违法性以及故意和过失,首先,《麻风预防法》中的隔离规定违反了宪法第22条第1款居住迁徙自由。不仅如此, 对麻风病患者的隔离,……对该患者的人生有着决定性的重大影响 。该患者因此 作为人理所当然拥有的人生的所有一切发展可能性均遭受重大损害,其人权所受到的限制泛及人的全部社会生活 。这样的人权限制现状是对建立在宪法第13条基础上的人格权的侵害。从《麻风预防法》制定当时的情况,进而从该法制定以后的情况来看,最
迟自昭和35年(1960年)起,该法中的 隔离规定,其合理性根据已经完全陷入失去支持的状态,应该说其违宪性已是明显无误 。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熊本地方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胜诉,在赔偿金额上,根据入麻风院的时期和入院时间将金额分为四挡,分别为1400万日圆、1200万日圆、1000万日圆和800万日圆。
此案若发生在中国,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受害人能获得国家赔偿吗?此案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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