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所依赖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侦查机关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重要手段。
由谁来进行现场勘查呢?
新《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场勘查的权利属于公安机关。
现场勘查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允许都不得进入犯罪现场,更不能参与现场勘查。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是违法行为。
2.基层组织的保卫部门、联防队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但没有权利进入现场进行勘察。
3.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监督权,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侦查人员参加。检察院参与现场勘查行使的不是侦查权而是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勘验、检查笔录仍应当由公安机关制作。
4.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证据效力。
案例::
一起贩毒案,我做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缉毒警察作证,毒品交接时警方派他在路边的警车内蹲守,他看到我的当事人在马路对面下的出租车,手拿一个小纸袋走进楼群中把纸袋藏在小区停放的面包车车轮下然后回到马路上和第二被告接头,被当场擒获。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现场勘查图,证明警察蹲守的位置与第一被告下车的位置相聚60米,证人不可能看清第一被告人手中拿的纸袋上的图案(纸袋只有10厘米见方),更不可能看到楼群中的藏纸袋地点。这份现场勘查图是请工程人员帮助绘制的,画的相当精致,警察蹲守位置,被告人下车位置、毒品藏匿位置及周围的主要建筑一目了然,给控方观点以致命打击,公诉人无力反驳。
这份现场勘查笔录交公诉人质证时,聪明的公诉人的意见是:现场勘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制作的勘查笔录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递交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据来源不合法,要求法庭不予接受。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一时语塞,法官也无可奈何。
我立即举手发言: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安机关制作,检察院向法庭出示。请公诉人出示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人回答:本案公安机关没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法庭也不能接受辩护人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我回答:辩护人有陈述事实的权利,法律对陈述事实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辩护人可以书面陈述,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用绘图制表的形式陈述。这份图表清楚的说明了当时的情况,请法庭予以接受。审判长终于接过了律师绘制的现场勘查图,问公诉人:“你对这图所表达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此案,最后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了。
通过此案,我和其他律师对现场勘查权属于公安机关有了更深刻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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