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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撤回抗诉 "投毒"农民无罪释放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61

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安徽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了准许。被指控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汪玉凤的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现年64岁的汪玉凤是安徽广德县农民,2004年2月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玉凤因与村邻龚道美有矛盾而起意报复,并于2004年1月25日下午3时许,将甲胺磷农药投入到龚道美家菜地的青菜中。2004年2月4日晚,龚道美家7人中毒,其中龚毅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玉凤的行为已构成投入危险物质罪。

宣城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玉凤与龚道美有矛盾,龚道美家人及其宴请的客人共7人因食用投入过甲胺磷的青菜而中毒,并致一人死亡等均为事实,但能直接认定被告人汪玉凤投毒的事实,只有汪玉凤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同监号关押的马元琴的供述。汪玉凤本人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甚至矛盾,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并且在庭审又予以否认,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曾与汪玉凤同监号关押的马元琴虽证实听汪玉凤讲过自己投毒的事实,但系传来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也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汪玉凤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达不到刑事案件中要求的“排他性”和“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综上,宣城中院认定汪玉凤有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汪玉凤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不成立,故宣告汪玉凤无罪。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但安徽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了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了准许。至此,宣城中院宣告汪玉凤无罪的判决正式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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