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笔录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136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笔录的规定。
本条规定:"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本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询问证人,必须依法制作正式笔录。询问证人笔录是一种法律文书。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侦查人员根据证人的陈述制作的;一种是证人亲笔书写的。询问证人笔录不仅是分析案件情况,积极开展侦查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且也是破案和审判的重要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询问证人笔录的相关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